普通备货单发货规则

来自: 分类: 通知 发布于 2024-01-13

普通备货单发货规则

V1.0版本 发布日期:2024112日)

1.总则

1.1.为规范商家对普通备货单的发货行为,优化买家的购物体验,特制定本《普通备货单发货规则》(下称“本规则”)。

1.2.为免疑义,本规则适用于商家对普通备货单的发货行为,商家应根据《Temu商家服务协议》(下称“商家服务协议”)、其他Temu商家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及时、有效、足额地对普通备货单予以发货。

1.3.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则项下用语应与其在商家服务协议中具有相同含义。

1.4.本规则构成商家服务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商家服务协议/或其他Temu商家规则之规定。

2.发货规则

2.1.商家应在普通备货单成功创建(成功创建当日为“T日”,具体以系统页面展示的“备货单创建时间”为准,下同)之次日起第2日的17:00(下称“T+2日的17:00”)前(含17:00整,下同)按照备货件数足额完成发货(Temu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长上述商家的最晚发货时间,届时以系统页面展示为准)。如商家在普通备货单的备货单创建时间之时起240个小时内仍未发货的,则该普通备货单自动作废,为“超期作废备货单”。

2.2.根据商家在发货时采取的不同发货方式,如出现以下任意对应情形的,则认定商家为虚假发货,该次发货的普通备货单为虚假发货备货单:

发货方式

虚假发货情形

平台推荐服务商

1)发货时间在当日1700前(不含1700整),且当日24:00前(不含24:00整)物流轨迹仍无揽收信息的;

2)发货时间在当日17:00后(含1700整),且次日24:00前(不含24:00整)物流轨迹仍无揽收信息的。

自行委托第三方物流

1)发货地址位于广东省内,且收货时间与发货时间的间隔小时数>72小时的

2)发货地址位于周边省(指福建省、湖南省、广西省、江西省、海南省、浙江省)内,且收货时间与发货时间的间隔小时数>96小时的

3)发货地址位于偏远省(广东省及周边省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内,且收货时间与发货时间的间隔小时数>120小时的

自送

收货时间与发货时间的间隔小时数>48小时的。

备注:本表中的收货时间是指仓库收到普通备货单项下商品的时间,具体以系统页面展示的“收货时间”为准;本表中的发货时间是指商家操作发货的时间,具体以系统页面展示为准。

3.履约评级

3.1.Temu有权根据评估周期内热销款普通备货单返单的发货及时率、虚假发货率两项评估指标对商家的履约表现予以评级。商家同意并确认最终的评级结果以Temu公布的为准,其认可Temu公布的评级结果并对此无异议。

3.2.评估周期:每两个自然周(即星期一至星期天为一个完整的自然周)为一个评估周期,商家同意并确认本规则生效后首个评估周期为2024年1月15日所在的自然周及其下一个自然周(即2024年115日至2024年128日),之后的评估周期以此类推。Temu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将某日或某几日从评估周期中予以剔除,具体以Temu为准。

3.3.为免疑义,热销款普通备货单返单(以下简称“热返单”)是指带有“热销款”、“返”标签的普通备货单;JIT备货单及定制品备货单均不纳入本条的履约评级范围。

3.4.评估指标之发货及时率:

1)单个评估周期的发货及时率评估的热返单是指“热返单的T+2日的1700对应的具体时间”在该评估周期内的热返单(下称“甲类热返单”)。如虚假发货备货单及超期作废备货单的T+2日的17:00对应的具体时间符合前述规定的,则也均纳入“甲类热返单”。

2)单个评估周期的发货及时率=该评估周期内所有甲类热返单的及时发货件数之和÷该评估周期内所有甲类热返单的备货件数之和×100%;其中单个甲类热返单的“及时发货件数”是指商家在T+21700前操作该甲类热返单发货时(商家操作发货的时间以系统页面展示的“发货时间”为准)的发货件数,该发货件数具体以仓库实际收到的件数为准(即以系统页面展示的“入库数”为准,下同;如商家针对该甲类热返单项下的单个sku商品的发货件数超过其对应的备货件数的,则仅以该单个sku商品对应的备货件数作为其发货件数计算本条中的发货及时率及4.2条中的限制金额,单个sku商品的发货件数的超额部分不纳入计算本条中的发货及时率及4.2条中的限制金额“及时发货件数”范围);单个甲类热返单的“备货件数”即以系统页面展示的该甲类热返单对应的“备货件数”为准【如该甲类热返单项下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sku商品的,则该甲类热返单的“备货件数”为其项下所有sku商品对应的“备货件数”之和】。

3.5.评估指标之虚假发货率:

1)单个评估周期的虚假发货率评估的热返单是指“热返单的发货时间(具体以系统页面展示为准)”在该评估周期内的热返单(下称“类热返单”)。

2)单个评估周期的虚假发货率=该评估周期内所有乙类热返单中的虚假发货备货单的单数之和÷该评估周期内所有乙类热返单的单数之和×100%

3.6.单个评估周期届满后,Temu有权根据评估周期内热返单的发货及时率、虚假发货率两项评估指标对商家的履约表现予以评级,将商家分为S(优秀)、A(良好)、B(一般)、C(较差)四个等级,具体如下:

商家等级

发货及时率(M)及虚假发货率(N)的要求

S(优秀)

M95%且N5%

A(良好)

1M≥95%且5%<N<容错阈值;或2、90%≤M95%且N<容错阈值

B(一般)

80%≤M<90%且N<容错阈值

C(较差)

1M<80%且0%≤N≤100%;或2、0%≤M100%且N≥容错阈值

备注:虚假发货率中的容错阈值是Temu根据单个评估周期内物流揽收水平、仓库收货速度等确定的一个数值是浮动值,每个评估周期的容错阈值可能不同,但每个评估周期的容错阈值均≥5%。 

4.处理措施

4.1.针对各个评估周期的评级结果中的C(较差)等级的商家(下称“C级商家”),Temu将有权自行及/或通知关联公司、相关合作方采取限制C级商家账户资金提现的处理措施。

4.2.上述4.1条中的限制账户资金提现(又称“限制措施”)的金额(下称“限制金额”)按照以下规则予以计算:

限制对象

发货及时率(M)及虚假发货率(N)

限制金额(Y)

 

 

 

 

 

 

 

 

 

 

 

 

 

 

 

 

 

 

 

C级商家

M<80%且N<容错阈值

Y=(单个评估周期内所有甲类热返单的备货件数对应金额之和-单个评估周期内所有甲类热返单的及时发货件数对应金额之和)×8%:

1)其中单个甲类热返单的备货件数对应金额=该甲类热返单上载明的商品申报价格×该甲类热返单对应的备货件数;如单个甲类热返单有两个以上(含两个)sku商品的,则按照单个sku商品对应的商品申报价格×其对应的备货件数计算出单个sku商品的对应金额,再将所有sku商品的对应金额相加得出该甲类热返单的备货件数对应金额;

2)其中单个甲类热返单的及时发货件数对应金额=该及时发货件数所属的该甲类热返单上载明的商品申报价格×该及时发货件数;如该甲类热返单的及时发货件数分属于该甲类热返单项下两个以上(含两个)sku商品的,则按照单个sku商品对应的商品申报价格×其对应的及时发货件数计算出单个sku商品的对应金额,再将所有sku商品的对应金额相加得出该甲类热返单的及时发货件数对应金额。

80%≤M且N≥容错阈值

Y=单个评估周期内所有乙类热返单中的虚假发货备货单的送货数对应金额之和×8%

1)单个虚假发货备货单的送货数对应金额=该虚假发货备货单上载明的商品申报价格×该虚假发货备货单对应的送货数(送货数是指商家在操作发货时填写的发货件数,具体以系统页面展示的“送货数”为准);

2)如上述第(1)项中该虚假发货备货单对应的送货数分属于两个以上(含两个)sku商品的,则按照单个sku商品对应的商品申报价格×其对应的送货数计算出单个sku商品的对应金额,再将所有sku商品的对应金额相加得出该虚假发货备货单的送货数对应金额。

M<80%且N≥容错阈值

Y=(单个评估周期内所有甲类热返单的备货件数对应金额之和-单个评估周期内所有甲类热返单的及时发货件数对应金额之和)×8% Y=单个评估周期内所有乙类热返单中的虚假发货备货单的送货数对应金额之和×8%较大者为准

备注:如本表中的商品申报价格≤人民币5元/件的,则以人民币5元/件的价格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计算限制金额;如商品申报价格>人民币30元/件的,则以人民币30元/件的价格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计算限制金额;如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计算出来的单个C级商家的单次限制金额>人民币20万元的,则按照人民币20万元确定该单个C级商家的单次限制金额;如系香港商家(具体以Temu判定为准)的,则在计算限制金额上述人民币5元/件、人民币30元/件、人民币20万元相应调整为0.75美元/件、4.5美元/件3万美元

4.3.每个评估周期单独进行评级,并不累加,每个评估周期的C级商家的限制金额均独立计算,其限制措施也均为独立措施。单个评估周期的评级结果公布后的任意时间内,Temu有权对该次评级结果中的C级商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采取限制措施,该限制措施的限制时长为其采取之日起起算14个自然日,并于期满之次日予以解除。

5.附则

5.1.如商家违反本规则的,同时违反商家服务协议、其他Temu商家规则时,Temu依据本规则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不影响Temu有权继续依据商家服务协议、其他Temu商家规则采取对应处理措施。

5.2.Temu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不时地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修订、增加、废止、重述)本规则(下称“修订条款”),并以公示形式在规则中心进行发布或更新。修订条款一经发布,即自动产生效力。商家如不同意修订条款,请立即停止使用商家服务协议项下服务,商家如在修订条款发布后继续使用商家服务协议项下服务的,则视为商家完全接受修订条款并同意受其约束。

5.3.商家认可Temu及其关联公司、相关合作方在其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生成的和另行收集的所有数据、资料、信息、文件(展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视频、音频、图表、EXCEL表格)真实、准确、完整,同意Temu在纠纷解决中将该等数据、资料、信息、文件直接提交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合法有效且充分的证据,无需另行公证。

5.4.本规则为商家服务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规则适用香港法律管辖且仅按照香港法律解释,任何香港的法律冲突原则不适用于本规则。凡因本规则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在香港仲裁解决。仲裁员人数为一(1)名,仲裁语言为英文。

5.5.本规则于2024年1月12日“生效日”)发布生效,商家同意并确认自前述生效日当日起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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